大只500怎么当代理?_《掬水月在手》电影同名书陷洗稿风波,活字文化、易潇雨回应争议

一个月前,《掬水月在手》电影上映时,我们曾采访导演、制片人等片方主创团队,谈及纪录片拍摄前后的经验,但彼时的影迷与读者都不知道背后的同名电影书已经陷入了巨大的争议与纠纷之中。

“易潇雨”发布的豆瓣帖子。

在15日发布的豆瓣帖子中,作者易潇雨在文中称,自己系今年10月上市的《掬水月在手》一书编著者,但编好的书稿遭遇出版方活字文化【传世活字(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洗稿”,自己不仅没有获得任何稿酬,同时还没有了署名。活字文化随即用豆瓣账号发布《<掬水月在手>出版过程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易潇雨的帖子予以回应。

引发争议的电影同名书《掬水月在手》,署名为“编著: 行人文化 / 活字文化”,版本:: 活字文化|四川人民出版社  2020年10月。

《掬水月在手》电影剧照。

但是,这一番指控与回应并未平息事件的争议,反而引发了更多疑惑与不满。双方的沟通出现了巨大的滞后与误差,针对这一事件中关键的时间节点与争议焦点,我们分别采访了易潇雨与活字文化双方。事件中重重复杂的纠纷细节,仍需要法律给予鉴定与裁判,目前双方的著作权官司也正在进行中。有更多复杂的细节与情绪,可能法律也无法给予答案,但这一场风波或许会对出版行业的从业者与话事人都带来一些变化与思考。

采写 |  喻舟云

易潇雨最早接触到《掬水月在手》项目,是在两年前。在豆瓣的帖子中,易潇雨写道,2018年11月,她给活字文化负责人发邮件表示想来做编辑,由于彼时她在调养身体,加之有其他工作,提出等年后开春入职,活字文化表示同意。

从2018年11月开始,活字文化找到尚未入职的易潇雨,希望其能在纪录片电影《掬水月在手》采访稿材料的基础上做一本书。易潇雨接下这份工作,并开始全力策划此书,包括做市场调研、钻研电影主人公叶嘉莹生平的各种素材等。其间,在与电影导演团队、制片人、出品人接洽后,活字文化希望易潇雨能够在导演团队提供的采访稿素材外,自己多搜集相关素材,使得《掬水月在手》的同名书具有更好的原创性。易潇雨文中称,此时她还并非活字文化的员工,未入职、零报酬。

文中提到,易潇雨此后一直努力编写《掬水月在手》一书,该书策划也顺利通过,其间经活字文化负责人同意给易潇雨编著署名权。活字文化新晋编辑部主任曾找到易潇雨,问易是要稿费补偿还是署名权,易潇雨选择署名权。活字文化《说明》中,也提到曾同意为编写者署名。

活字文化《说明》

文中指出,易潇雨于今年3月发送完全部初稿,并获得了活字文化负责人的肯定。活字文化称初稿由2019年10月左右入职的另外一位编辑接手。易潇雨称自提交初稿之后,活字文化团队便没有和她沟通过初稿审阅的相关进展。6月,易潇雨从活字文化离职,该书于8月交接到一名新入职的编辑手中。

9月中旬,活字文化找到易潇雨,称初稿经过集体审阅质量不过关。活字文化发布的《说明》也称,经过公司审读,认为初稿多处出现硬伤,且绝大部分由影片拍摄时采访的文字稿直接挪用。同时文字原稿的40位采访者资料中只编写了其中15位。公司团队已经增添多位受访人,对内容有较大改动,本书编著已系团队成果,不可由易潇雨署名。

易潇雨文中对这一决定表示不满,称经过对比发现“全书还是我的稿子,不过换换小标题和某些地方稍微洗了洗稿,正文大部分仍然大段大段成篇成篇都是我的文字,只是到处挪挪位置或做做拼接”,且采访人数是由活字文化负责人亲自嘱咐自己删减过的,自己并不同意由团队署名。

活字文化《说明》称,经过讨论,活字文化希望能由易潇雨和其他几个主要编辑署名“执笔”,易潇雨没有接受这个提议。而在双方对署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被迫决定放弃第二稿中易潇雨所写的全部初稿部分,根据影片采访文字稿,重构书稿结构,编写出第三稿”。

 

目前面世的《掬水月在手》的编著者署名为“行人文化/活字文化”,前者为纪录片制片方。豆瓣简介称该书以同名传记电影大量采访素材为基础,将百万字录音稿系统整编,辅以百余张高清剧照、手稿信札,补充了因影片时长所限无法展现的更多内容,立体展现古典诗词大家叶嘉莹先生跨越近一个世纪的生命长河。

在公开发布的帖子中,易潇雨还提及工作初期领到工资比活字文化承诺的低好几千,面试时承诺三个月试用期,但实际签约的却是六个月等问题。9月28日,易潇雨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活字文化出具律师函,11月16日,易潇雨通过豆瓣公布了此律师函。律师函认为,因为在创作过程中,易潇雨查阅、消化了数百万字的采访资料,将琐碎、片段化的资料进行筛选提炼,编写成文,将口语化的语言转为书面语言,同时凭借自身的文学功底将作品内容赋予逻辑性和文学之美,整个作品的创作耗时长达一年零四个月之久,上述工作绝非普通整理编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明确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主张《掬水月在手》应属委托作品,作品著作权应该由易潇雨所有。律师函同时指出:“退一步讲,即使贵司认为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而是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仍由易女士享有”。

10月13日,活字文化也委托律师事务所给出律师函复函,其中称《掬水月在手》是根据同名电影纪录片制片方提供并授权的采访记录文字稿整理、编写、汇编而成。由于每一篇采访记录稿均构成独立文学作品,因此《掬水月在手》书稿是一部汇编作品,而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原创作品,所以,易潇雨主张的署名权也仅仅是“编著”而非“著”。同时,《掬水月在手》书稿是职务作品而非委托作品。针对最为关键的著作权归属以及署名方式问题,律师函复函表示,由于与易潇雨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活字文化被迫放弃易潇雨编写的书稿,根据影片采访记录文字稿重新组织编写,因此,不存在律师函指控的“剥夺其包含署名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未经修改作品,拒绝支付稿费报酬等行为。

律师函和律师复函

目前这一事件也引发了诸多讨论。《做书》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整理出该事件中争议的三个焦点:入职之前易潇雨与活字文化的合作关系如何认定?2019年3月易潇雨入职之后,从事的《掬水月在手》编写工作究竟是不是编辑的本职工作,该书是否应该认定为职务作品?最为关键的,《掬水月在手》最终的成书是否基于易潇雨的初稿,最终的改动是否真的是彻底重写?

关于此事,许多关键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观望和专业上的核实,针对其中一些问题,当事双方向《新京报书评周刊》记者给予了初步的直接回应,以下为采访实录。

01

 对话易潇雨

(活字文化前编辑、《掬水月在手》电影书初稿编著者)

“素材口语化,

工作量巨大”

新京报:你提到,初稿提交之后活字文化方面就一直没有给你反馈且回避稿件审阅情况,能不能具体谈一谈?

易潇雨:作为初稿的负责人,我想把它做得更好,初稿完成时间很紧,我希望能够后续持续跟进修改,但并没有获得这个机会。之后他们告诉我没有达到出版要求,我觉得不合理。如果作品没达到出版要求,应该第一时间跟我沟通,哪里要修改。

我的初稿分章节每一篇都发给活字文化审过了,从去年12月就开始一篇篇发给活字负责人看,发送到今年3月底。他已经看过的稿件都给我了挺好的答复,到了最后突然却说质量没达标,这实在诡异。

当时给到我手里的材料有几百万字,我还要消化非常多的其他材料,前期工作量巨大,而且叶嘉莹传记也特别多,我也不可能做一个和别人一模一样的出来。这让我觉得他们在很短的两个月时间内消化完全部的文字然后再另起炉灶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新京报:在电影方面提供的采访资料基础上,你主要做了哪些编著工作?

易潇雨:原材料是电影逐字稿,非常口语化。我需要从中挑选哪些材料更有价值,并且搭建一个框架串联起来,章和章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同时参考大量相关文献,让它最终从一个纯粹对话记录变成一本可以流畅阅读的书,整个过程耗费了我巨大的精力和心血。

易潇雨提供的部分参考资料图片。

“之前给予肯定回复,

最后说稿件质量不合格”

新京报:活字文化《说明》称,2019年10月左右公司对书稿编写做出新的定位,要求编写者结合采访稿进行原创。审阅完初稿全文,觉得多为挪用,原创性不够。这个新定位是否曾与你沟通? 

易潇雨:活字文化最开始就告诉我,希望在采访材料基础上有更多更丰富的材料,我也确实去做了许多市场调研和文献阅读才开始做架构,中间每一步和他们的沟通都得到过肯定。他们的《说明》中认为我的书没做完,因为采访者数量不够。但前期和活字文化沟通过程中,负责人表示应该选重要的采访者,当时点了一些名字,说这些相对不重要的可以删。但后来活字文化通知我要拿掉我署名权理由之一,就是后来的版本中“增加了一半”这些让我当时删掉的受访者。

同时,我是编著者,并非作者,不可能去原创一个作品,我发的律师函里面讲的也是编著。我以前也做过书,如果只是一般的编辑工作,一般编辑的书底本的逻辑架构已经相对完整了,编辑不是面对一堆原材料,不会有我这么大的工作量。

此前每一步、每一篇我都和活字文化领导层沟通,如果真是说原创性不足的话,这样伤筋动骨的问题一开始就该提出,但他们并没有就此跟我沟通,实际上我3月交完稿后没有任何人告诉我稿子有问题,第一次告诉我时候,是9月14日说不给我署名的那次,也只说稿子没通过(没提出任何具体理由,包括原创性不足之类),因此他们不得不修改。

 “文本太多太碎,判定有困难”

新京报:活字文化《说明》称重新书写稿件后告知你这已经是团队的成果,应该以团队方式署名。在你拒绝的情况下无奈只能删去第二稿中你编写的初稿部分,重新结构成书第三稿。这中间你们具体沟通的情况如何?

易潇雨:今年9月14日活字文化找到我,说初稿质量不过关,现在要出版了,所以不能署我个人名字,要署团队名,但责编仍然可以署我的名,并给我寄送样书。我当时就没有答应,因为这是前期已经沟通好了的事情,而且活字的调整明显只是微调,我提出可以找一个专业技术鉴别人员做文本查询和比对,后来也没有结果。此前有媒体出的稿子,说活字提出过联合署名的提议,但实际上活字没有正式提出过这一提议。只是在解释为什么不能给我署名时把联合署名作为拒绝我的一个理由,陈述给我,要我接受,并没有给我选择的余地。

在下定决心要公开的时候,其实心里是十分撕裂的状态。你会知道有人在被攻击,但是又觉得自己的权益必须要被维护。我很困惑的是,活字文化提出第二稿不能用我的署名,是因为已经不是我的文本,但是之后他们又说第三稿中删除了我写的初稿部分,那就是他们承认第二稿中我写的内容很多,以至于之后要加班加点熬夜把我写的部分去掉或者说洗掉,这就反驳了活字文化所说的二稿已经和我的文本差别很大的说法。

新京报:律师目前如何分析此争议?

易潇雨:因为活字9月16日之后的组团洗稿洗得非常细碎,同时还稀释了稿子的容量,新增了受访者(新增受访者是之前叫我过滤掉的),而难点是没有签署认定我是编著者的合同。但这个不是主要的,因为就算是职务作品也可以有署名权,这是著作法保护的。

律师说,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接触过原稿,一个是文本重合度高。原稿接触这一点已经没问题,活字也承认看过我的原稿,主要是做文本匹配,这一点我正在下功夫做。因为洗稿太多太碎,匹配有困难,这个是目前要判定抄袭最大的难点。

02

 对话活字文化总经理

“采访比较完整,

新京报:有评论质疑,编这个书的工作量非常大,活字文化当时为什么会只委托给一个人去做这个项目的工作?

活字文化:《掬水月在手》一书基于同名纪录片采访文字稿编写,原文字采访稿是现成的,大约98万字,其中每个采访都比较完整。这些采访稿专业且清晰,系行人文化授权给活字文化策划出版的内容。作为唯一的主要工作,如果合理安排时间,用整个季度甚至更长一点的时间来完成编辑理应时间充裕。

新京报:《说明》中有提到最一开始活字文化就并不想直接加工原采访稿,希望能够加入一些更原创的东西,是这样吗?

活字文化:这个取决于公司和授权方当时对于这本书的沟通和定位。我确实认为书不应等同于电影,应该呈现出其独特的价值。在去年10月左右的时候,我们又强调了一下这个整体思路,需要有一些原创的部分。如果没有这个前提,署名编著是不可能的。

新京报:易潇雨称你们中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并称编书过程中你一直给予易潇雨的初稿以积极评价。但最终审阅的结果却是不合格,这种前后的反差是怎么回事?

活字文化:所有沟通都是基于编书的过程。对于每个编辑在编书过程中提出的疑惑和问题,我都会尽可能给予解答和帮助,但不是逐字逐句去肯定他们或是帮他们修改,而是在整体思路和大框架上给到他们方向和反馈。只有拿到完整书稿,进入审核阶段,才可能有一个对书稿质量的评价。

新京报:在初稿审阅完觉得不合格后,活字方面为什么没有先找易沟通一下看是否能够修改,而是直接另立团队重新编辑呢?

活字文化:首先,易当时已经离职,我们没有立场要求对方继续替我们来修改这本书,即便她原书的编写质量不合格。其次,如果易潇雨是作者,是著作权人,所有的改动自然都要征求她的意见。但她只是做了编辑的工作,属于职务工作,且已经离职,我们自然会由新的编辑接手工作。

新京报:此前你们曾许诺过给她署名,但最后不署名的原因是“工作质量不达标”,这个不达标具体体现在何处?

活字文化:第一,大量照搬采访稿,不仅原创性不够,甚至没有做到将采访稿转为书面稿,去口语化。第二,全书文章体例不统一,行文用词随意,错误、语病等硬伤较多,等等,是肯定无法过关的。

新京报:你提到初稿采访对象不够的问题,根据易的帖子中提供的信息,采访对象的数量是经活字文化负责人授意删减的?

活字文化:采访稿有98万字,采访对象40余人。我们一开始商量如果字数太多了,可以不用每个人的采访都编入,但必须围绕内容的筛选做出选择判断。结果是,初稿只做了一半人数都不到,整体字数只有11万,内容远远不够。后来新的编辑团队又增加做了17位采访对象。 

新京报:易潇雨3月提交初稿,活字8月才审阅完觉得不合格。为何中间5个月都没有动态给易潇雨反馈?

活字文化:第一,因为疫情,所有出版流程都延迟了;第二,易5月份就已离职。而因为疫情,《掬水月在手》电影上映时间完全无法预期,同名图书脱胎于电影,不可能也不允许在电影上映前出版,上映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书稿暂时搁置。直到得到电影有望上映的消息,才开始启动书稿编辑。

新京报:初稿3月底提交,最终审定出结果已经到了8月,而这本书为了配合电影上映的时间,10月就面世了。有质疑认为,花一两个月的时间重新编辑似乎十分仓促?

活字文化:由于行人文化提供的原采访稿素材基础很好,我们四个有经验的编辑在他们原有的本职工作上加班加点,历时两个月,完成并通过了从编辑二审到终审的流程,保证了书稿的质量。这事我们有能力做到。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开始认为初稿易在4个月内本应可以完成的原因。

新京报:质疑的另一焦点在于,为何在第二稿与易潇雨沟通无果后,要删除易的部分并重做第三稿,而不是直接出版第二稿?

活字文化:在就第二稿集体署名的问题和易没谈拢之后,易称会走法律途径诉讼,并且一定要闹大。虽然易所做属于职务工作,在职期间工作成果交由公司使用无可厚非,但为避免发生纠纷,我们还是从采访稿直接编写了第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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