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只500最新版本下载_什么是交换秩序?从当下回到古代中国的“通功易事”

原作者|冯兴元

摘编|罗东

 

《经济学通识课:一堂与我们的未来息息相关的经济学课》,冯兴元、朱海就、黄春兴 等著,海南出版社,2020年8月。

 

孟子的“通功易事”,也是一种交换秩序

 

孟子,名轲,字子舆,邹国(今山东邹城东南)人。战国时期哲学家、思想家,是孔子之后、荀子之前的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与孔子并称“孔孟”。

 

受沿袭至今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我们往往把秩序等同于等级概念,即等级秩序,但是非等级秩序也存在,比如交换秩序。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所言的“通功易事”就是指交换,“通功易事”所涉及的秩序则为交换秩序。交换对于交换双方必然有利。米塞斯指出,只有买卖双方均感觉对自己所放弃物品的主观评价要低于对自己所得物品的主观评价,买卖才会达成。

 

孟子是在《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中提及“通功易事”一词的,他由此指出了分工合作、自由交换的利益之所在:

“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如果你不推行互通互换,以便人们用多余的物品去换取和补充不足的物品,那么农人会有剩下的粟米,妇人会有剩下的布匹。如果推行互通互换,那么木工和车工都可以依赖于你而维持生计。”

这里的“你”,是指“你作为诸侯”。所谓“通功易事”,是指“交换”“互通互换”。孟子在此强调应该通过交换剩余的粟米和剩余的布,实现分工合作,互通有无。如果用多余的物品(也就是“羡”)换取和补充不足的物品,那么就可以改善参与交换者各自的处境。如果不交换,各方处境均未得到改善,从而丧失了改善各方处境的机会,这就是不互通有无的机会成本。而通过互通有无促进各方处境的改善,就是当今经济学家所称的“帕累托改进”。但是,经济学家对这种明明可以通过交换实现“帕累托改进”却偏偏不做或不让做的行为或者局面,没有取一个好听的名字。这里我们暂且取一个难听的名字吧,那就是“傻瓜陷阱”。

活跃在自发交易市场上的“货郎”,自宋之后是各家画作的常见元素。图为明代“浙派”画家吕文英所绘的《货郎图》之冬篇。

 

中国古代北方的游牧民族,经常被称为“蛮族”。一到冬天,这个民族的人们要么与当时的汉民交换货品,要么就开战抢劫。游牧民族有精良的马匹、上好的皮毛,当时的汉民则有盐米、衣帛和其他供给品。如果当时的朝廷不准许交易,游牧民族的选择就一清二楚,那就是开战劫掠。

古希腊语里也有一词“katallatein”,对应着“通功易事”,我参照以前的翻译将其音译为“卡塔拉泰”。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卡塔拉泰”这一古希腊用语有三层含义:一是互通互换;二是为社会或共同体所接纳;三是化敌为友。交换关系到相互交易、相互交往和相互接纳,关系到化敌为友,而非强加于人,强人所难。这种功效,在中国古代各政权与北方游牧民族关系史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在现代史中,其标杆案例当数战后欧洲的一体化:通过推行经济一体化来实现和平。目前,欧盟有27个成员国(不包括英国),这种通过促进经济一体化来化敌为友的做法被称为“新功能主义进路”。

“通功易事”除了可以理解为交换秩序,其背后还有什么呢?答案有很多:一是斯密强调的劳动分工;二是哈耶克强调的知识分工;三是观念的共享。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劳动分工和知识分工。这里需要补充的是,知识分工中的知识不仅仅是一些实用知识,还有“观念”。最初是某些人持有某种观念,后来这种观念不断扩散,其结果是,这些观念不再是知识分工的一部分,而是成为共享的知识。这是因为分工的前提是在这方面你有我无,在那方面我有你无;而观念扩展的结果可能是谁都把某些观念内化在自己的意识当中。哈耶克把市场秩序称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它是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随着市场的扩展,人们的受益面也在扩展,对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认同也在不断扩展,最终成为一种共享信念。

因此,“通功易事”不仅是指狭义上的产品交换,也是指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产生的知识、思想和资产的交换,以及市场理念的共享。哈耶克称市场系统的运作可以理解为一种“通功易事”竞赛,这是一种创造财富的竞赛,而不是博弈论里的那种“零和博弈”。如果是“零和博弈”,那么在你我的交往回合中,你的所得就是我的所失。其实,这种“零和博弈”应该叫作“负和博弈”,因为博弈论里的“零和博弈”没有考虑到你我的交往回合是需要花费成本的,至少也需要花费时间成本。

我们不难洞察市场秩序的非等级性、非特权性和互利性。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朝着市场经济的转型日益深入,我们的秩序观也应该从等级秩序观朝着非等级秩序观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推行法治为其保驾护航。

 

从老子的“无为而治”到哈耶克的“自发秩序”

 

 

老子主张“无为而治”,哈耶克曾经对其大为赞叹。1966年9月,哈耶克在东京进行“自由主义社会秩序诸原则”的演讲。他在谈到自发秩序理论时,激动地反问道:“难道这一切不正是老子所言‘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吗?”

在这里,民的“自化”和“自正”就是一种自发秩序,而圣人的“无为”和“好静”则是自发秩序得以运行的保障。根据哈耶克的解释,“自发秩序”是“人的行动而非人为设计的产物”。例如:市场交换秩序就是自发秩序,它是无数人行动的产物,不是单个头脑人为设计的产物,它与很多人的理性行为有关,但是不能为单个人的理性所把握、控制、左右和设计,也就是哈耶克所讲的“理性不及”现象。而“自发秩序”的保障是社会中人人遵守哈耶克所言“法律下的自由”的原则,所谓遵守者也包括政府。

但是,老子主张“无为”和“好静”,绝对不是“不作为”,而是一种“积极不干预”。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观,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共通之处,有必要在此做一简单分析。

《道德经》第一章提出:“是以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也,为而弗志也,功成而弗居也。”这句话大概的意思是:“因此,圣人用无为的观念对待世事,用不言的方式施行教化;听任万物自然兴起,而不为其创始;有所施为,但不加自己的倾向;功成业就而不自居。”

老子主张“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其中的“无为”是该不作为时绝对不作为,该作为时则依据规则有所作为。他所谓“不言”就是指通过彰显“无为”,行教化之功用。老子所指的“无为”和“不言”,与哈耶克对那种任由事物自行发展的教条式的“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的观念的批评异曲同工。这种批评见于他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

 

上文中老子主张“万物作而弗始”,而哈耶克主张的依赖事物发展的“自发秩序”,即老子所谓“万物作”;哈耶克主张非政府的“人为设计”或者“建构”,即老子所谓“始”。这仅仅是老子和哈耶克在第一层面的共同主张。

不过,如果对任何事物的发展均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时,老子强调“为而弗志也”。这里的“志”,指涉“意气”“倾向”“专断”。老子的这一说法,相当于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主张的“为自由而计划”。其背后是采取行动以形成和维护一个一般的和抽象的规则框架,从而使组织运作的适宜的,而不是去干预其具体的结果。这是老子和哈耶克在第二层面的共同主张。

老子主张“成功而弗居”实际上是强调,要承认社会和市场的自组织能力与作用,而圣人的“无为”之为则是应有之举,所以不必把功劳算在自己的头上。与此相应,哈耶克强调市场秩序和普通法等人类文明本来就是演化而来的自发秩序,每个人,包括政府官员,均需遵守“法律下的自由”原则,而政府的作用是促使这种自发秩序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老子有关“成功而弗居”的主张也是哈耶克思想学说的应有之义。这是老子和哈耶克在第三层面的共同主张。

 

当然,老子和哈耶克的主张也存在许多差别。老子主要强调面对民之“自化”和“自正”,圣人应该如何“无为”和“无言”,这里我们就要问圣人到底是谁。我们无须在此回答。在哈耶克的词语库里,自然不存在“圣人”的字眼。老子主张“不尚贤,使民不争”,即主张一种“无竞争”的秩序,而哈耶克则强调政府应该“为竞争而计划”。老子主张“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即地域较为狭小、住民较少的自然经济,而哈耶克主张市场经济这种自发秩序。老子主张“使民无知、无欲”和“绝圣弃智”,哈耶克则强调要通过市场过程来利用无数个体当中存在的大量“分散的知识”或者“局部知识”,视市场秩序为一种“知识分工”秩序和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而且洞见了市场秩序还有一种化干戈为玉帛的功效。老子主张“绝巧弃利”和“少私寡欲”,哈耶克则接受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以及在市场中,无数个体在追求自利的同时,无形之中也增进了社会福祉。

老子的古典世界是简单的初民社会,要求人们遵循一些较为简单的规则。哈耶克的现代世界是复杂得多的工业社会,甚至是后工业社会,所以需要确立和明示更多、更详尽的规则。老子主张“道法自然”,哈耶克应该并不反对。不过,工业社会或者后工业社会不能仅仅停留于“道法自然”的说法,我们要体悟它,并且通过发现和确立一套规则而最终践行它。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市场秩序或者自由企业制度需要一套规则去维护,市场秩序本身以及这套规则本身均属于人类文明的核心内容,从总体上来说是演化而来的自发秩序。政府可以根据一般、抽象和非选择性的规则改善市场竞争的一些消极条件,如财产法和合同法,也可以改善一些积极的条件,例如:更好地做出专利法制度安排,保护创新,但又不使其成为实现进一步创新的障碍。而且,所有这些有关市场竞争的规则需要通过一种规则之间的竞争程序来加以检验和筛选。

无论如何,哈耶克主张,要发现和确立一些规则,其本身也要遵循一种“道”,体现了老子所言“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其含义就是:道永远顺其自然而无所作为,却又没有任何事情不是出自它所作为。

 

一个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奉行一种能促进绩效竞争的竞争秩序以助其力。战后德国推行社会市场经济,其建立和维持竞争秩序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经济奇迹”,就与其早期建立和维护这样一种能促进绩效竞争的竞争秩序有关。德国人迄今为止仍然有着强烈的竞争秩序理念,这种理念连同德国人所奉行的竞争秩序,已经成为支撑德国经济发展的软实力。

德国奉行竞争秩序,与该国的一个著名经济学派有关,那就是弗赖堡学派,也称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弗赖堡学派的思想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经济思想来源。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欧根教授主张,应该由政府建立和维持一个竞争秩序,而且为了防范政府滥用公权,政府也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运作。他把竞争秩序称为一种“符合事物本质的秩序”,是“有运作能力的、维护人的尊严的秩序”。他通过研究总结和提炼了一组构成竞争秩序的核心原则,包括: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币值稳定、私人产权、开放市场、契约自由、承担责任以及经济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上述构成竞争秩序的核心原则,应该共同构成一个面向绩效竞争的竞争秩序,它应该主导我们的经济过程。政府建立和维护这样一种竞争秩序的目的,就在于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某个具体的竞争者。

相对于上述其他原则,“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这一原则居于“众星捧月”的地位,毕竟,离开了这样一种价格体系,就不存在真正的市场经济。真正的市场经济离不开一整套真正反映生产要素、产品与服务稀缺性的价格指示器。

 

上述原则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其他原则运作得越好,“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这一原则就能运作得更好。越是推行“私人产权”和“开放市场”原则,个人为其行为和投入“承担责任”的原则就体现得越彻底。“币值稳定”原则推行得越好,就越能降低乃至消除通货膨胀问题,“私人产权”原则也就会落实得更好。“经济政策的前后一致性”这一原则的推行,意味着需要且也一定会更好地推行其他原则;而其他原则要想更好地推行,意味着必须落实竞争政策的前后一致性原则。这样运作的结果,实际上也意味着没有短期宏观经济政策操作的空间,而欧根确实也反对凯恩斯的宏观经济政策。

上述原则之间也可能相互抵触,所以还需要相互磨合。例如:一个面向绩效竞争的竞争秩序要求以私人产权为主导,但是不允许个人滥用私人产权,如不允许滥用市场中的私人权利,尤其是市场支配地位。同样,契约自由是根本,但不允许会形成价格卡特尔的这种契约来限制竞争。开放市场很重要,但不能形成价格卡特尔。

值得注意的是,欧根最初的竞争秩序设想反对任何私人市场支配地位的出现,更反对滥用其支配地位。欧根对私人市场支配地位的“恐惧症”,源自他对20世纪20年代左右欧洲主要国家卡特尔化问题的观察。当代欧美一些主要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出现更为宽容——它们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在很多情况下会允许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例如:美国允许微软和苹果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在中国,则体现在允许淘宝和京东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最终,各个国家也会出台政策反对这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做法,而这些不正当竞争做法其实很容易被视为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不同的经济学派、不同的经济学家对竞争和垄断有着不同的看法。例如: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塞斯和罗斯巴德就反对欧根的竞争秩序观,而主张自由放任政策,他们认为政府不应该对市场采取任何干预措施;而哈耶克则比较认同欧根的竞争秩序观,但更倾向于认为应该让竞争作为发现程序,发现形成竞争秩序的规则。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有关竞争和垄断的看法是非常重要的,对此需要另行介绍。

联邦德国第一任经济部长艾哈德是一位秩序自由主义学派经济学家,他认为竞争是通往繁荣的必经之路,他还出版了《来自竞争的繁荣》一书。如果将德文原著书名直接翻译过来,其中文书名就是《共同富裕》,这与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的“共同富裕”理念不谋而合。早期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推行一种竞争秩序,普适性地尊奉上述原则,取得了“经济奇迹”。中国的经济发展,也在某种程度上与遵循上述竞争秩序有关:我们选择性地、有意无意地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这些构成竞争秩序的核心原则,从而取得了不错的成就。遵循上述竞争秩序,可以为解放生产力、发挥企业家精神提供空间。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只注册|大只500代理 » 大只500最新版本下载_什么是交换秩序?从当下回到古代中国的“通功易事”

赞 (0)